消費券三讀 可先消費後付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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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每人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發放。
此外,財政部原先認定京華城「先消費,後付券」的促銷活動違法,朝野立委在審議時批評政府管太多,刪除原條文「消費券使用查核」規定,業者「先消費,後付券」將不會受罰。
條例明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以及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違反規定的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處一至三倍罰鍰。
消費券條例三讀通過後,國民黨立委在議場拉起布條,興奮高喊「買光花光,為台灣爭光」的口號,呼籲人民勇於消費,過個好年。
消費券若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享有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減稅優惠。
立院通過四項附帶決議:一、明年三月卅一日前出生,辦妥出生登記者,亦得領取消費券。二、政府發放消費券的行政成本,總金額不得超過特別預算的百分之三。三、消費券營業人應於九十八年十月卅一日前完成兌領。四、本條例施行屆滿後一個月內,主管機關應編製評估報告書送立院。
代領消費券 攜委託書、對方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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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發放,屆時民眾可憑領取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到指定地點領取,領取時簽名或蓋章都可以。也可以指定親友代領,但代領人須持有委託人簽名的委託書,並帶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才能代領。 內政部官員表示,委託書會附在領取通知單上,領取通知單一戶一張。舉例而言,張三要替同戶的親友領取,只要填妥通知單上的委託書即可;但如果張三要替不同戶籍的親友領取,張三需要代領親友通知單上填妥委託書的影本,連同親友身分證正本才能代領。 長住國外的民眾,可從網站下載委託書式樣,親筆簽名填好之後,再連同身分證正本寄給代領人。 至於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者,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領取,不必附委託書,但須憑身分證正本領取;若未滿十四歲沒有身分證,就不必繳驗。 委託他人代領者要填寫委託書,加上簽名或蓋章,連同身分證正本,交給受委託人領取。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 官員指出,若民眾未收到通知單,不知到哪個發放所領券,可電話聯絡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中央政府也會開設專線電話。 根據內政部規畫,如果明年一月十八日來不及領取,內政部會在春節後把名單轉移到指定郵局,民眾可向指定郵局領取,不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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