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傷害險 留意職業類別 |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老劉(化名)在85年12月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契約,並附加傷害保險。90年5月老劉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脊柱永久障礙,向保險公司請領殘廢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以老劉已變更職業為由,打折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老劉當初投保時的職業類別是保費最低的第一類,但90年5月發生事故時,老劉的職業應該是危險程度較高、保費相對高的第三類,老劉又沒有變更投保的職業類別,因此依規定打折給付。 但老劉認為,85年投保時他是餐飲業的經理人員,職業類別屬於第一類;90年他是參觀同業的漁塭時,不慎跌到漁塭造成腰椎受傷,但當時他不是去工作。 老劉說,他本人雖然也有經營漁塭,但只負責管理,漁塭上的工作都是另外請人在做,職業類別還是第一類;但保險公司卻說他事故發生時的職業類別是第三類,實在沒有道理。老劉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職業等級的變更會導致危險增加,但所謂危險增加還必須具備「顯著性」及「持續性」,如果只是偶然發生,則不能遽然認為危險已經增加。 老劉有經營漁塭,但只負責管理,漁塭上的工作是請人來做,沒有親自作業,應屬於職業分類表上的第一類。老劉在參觀同業養殖漁塭發生意外,也只是偶然發生,不具「持續性」,應不屬於危險增加。 保發中心認為,除非保險公司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老劉的職業確實是親自從事漁塭作業,也就是證明原承保的危險,己「顯著」且「持續」增加,否則不得遽以認定老劉是在漁塭工作受傷,而主張老劉職業等級已變為第三類,打折計算保險金。 從這個個案提醒保戶注意,職業類別變更有一定的條件,必須是持續性的,否則今天變第二類、明天又要變第一類,並不合理。因此,保戶若面臨類似老劉的情況,可以跟保險公司據理力爭。 不過,當保戶更換工作,職業有明顯變更時,一定要記得向保險公司通知變更職業類別,尤其當從保費較高的職業類別,變為保費較低的職業類別時,更要記得變更,以免多繳保費。 【2008/12/25 經濟日報】 |
- Dec 26 Fri 2008 01:21
投保傷害險 留意職業類別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