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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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 09: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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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刺激消費,消費者持中獎的統一發票到超商兌換等值商品,可兌換金額已從200元增加為1,000元了。不想兌換商品的中獎人,也可直接向超商兌領獎金,或做為儲值卡的加值金。
中獎發票不一定只能領現金,也可以到便利商店兌換等值商品。原本財政部准許超商兌換發票中獎獎金的金額只限六獎(獎金200元),為鼓勵民眾消費,即日起放寬對中五獎獎金的消費者,也可持中獎發票到超商兌換等值商品、領現金,或選擇為超商的儲值卡加值。統一發票五獎獎金為1,000 元。
為便利消費者領取中獎發票獎金,財政部自89年起,即開放符合一定條件的超商,可接受顧客以六獎中獎發票,兌換等值商品。依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中獎發票兌換商品的條件包括:
一、經營連鎖零售業務的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門市部達兩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二、最近三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並訂有內部稽核制度。
符合條件的連鎖超商,須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獲准後才可以接受顧客以對中五獎或六獎的統一發票,加值或兌換商品。
財政部說,新增五獎中獎發票也可向業者兌換商品,有意開辦的超商或營業人,須在內部稽核制度中增訂人員訓練、相關稽核事項、兌換統一發票五獎作業代收代付印花稅及代辦繳納印花稅手續的處理規範,報請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財政部提醒消費者,中獎人如持有營業人發行的消費儲值卡,並選擇將中獎獎金轉換為儲值金,日後再持儲值卡購物消費時,仍應索取統一發票。
獲准受理兌換中獎發票的業者,收受的中獎發票日後被查出如係經偽造、變造,或收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據以領獎,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者,均應負責繳回已領取的獎金。 【2008/12/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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