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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節遺贈稅 十大密招

2008/12/08 工商時報

遺產及贈與稅的部分,雖然說已經做了大幅調降,但終究還是有1 0%,因此對於真正的高資產者來說,讓資產順利移轉的動機仍舊存在,因此適度地進行租稅規劃有其必要性,同時更應留心方法是否正確得當。
  話說早期的避稅與資產移轉方式,大部分是運用三角移轉、人頭移轉、交叉移轉、購買無記名定存單(NCD),或運用境外之國際移轉,那時由於國稅局人力有限,使得個人資產資料建檔不全,電腦連線不夠周延,所以很多不當的租稅規劃案件都得以安全過關,僥倖沒有被查核到。

  這並不代表這些規劃方式,在現在國稅局勾稽系統的完善之下,還能順利過關,一旦被查到可能要擔負高額罰款及刑罰。

  租稅規劃的奧妙之處,在於表面上看起來是做同一件事情,但是必須特別留意細節與執行程序,以免觸法。至於正確的規劃方式如下:

  方法一:財產不動產化:遺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評價,皆較市價為低,因此,可節省遺產稅之繳納,惟不動產有市價下跌風險之考量。

  方法二、財產證券化:將個人資產轉入自己能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藉由公司股權買賣的形式,以略高於公司資產淨值的價格出售第一代所持有之股權,或利用分次贈與以順利完成將財產移轉給第二代的目的。

  方法三、財產法人化:前面偏重於股票,也就是所得稅之節省,在此則偏重於不動產,目的為遺贈稅。在財產法人化之下,移轉不動產時只須移轉股權,不需過戶房子,可避免增值稅問題;同時不動產淨值提高時,公司之淨值不會因此而提高。

  方法四、財產國際化:將財產變成由境外公司來轉投資國內公司,但應注意境外公司之資金必須合理規劃,避免由國內之資金直接匯出。

  方法五、債務合法且可稽化:繼承遺產當然也承擔債務,債務可以自遺產中扣除,惟其相關憑證需齊全、明確,以便證明債務之真實性,否則,易遭不准剔除。

  方法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如採法定財產制,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顯較生存配偶多時,生存配偶可主張依《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節省遺產稅。也就是說如果生存的配偶之剩餘財產比死亡配偶為少,便可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50%。

  方法七、實物抵繳:於繳納稅款時,遺產範圍內某些項目的市價比核課價值低,或變現性較差的,國稅局都允許辦理實物抵繳,以降低財產損失、減少將來處分或分配遺產的麻煩。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實物抵繳之常用工具之一。

  方法八、分年且高額贈與子女:合理而穩健的財產分次移轉,不僅可以降低一次累進的贈與稅,亦可規避人生總清算之遺產稅負擔。

  方法九、購買人壽保險: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規定,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便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可運用此金額繳納遺產稅,以免因繳稅資金不足而以遺產抵繳,甚至財產遭查封與拍賣。

  方法十、隔代繼承:被繼承人死亡,依法應由子女輩繼承,惟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輩繼承,稱「隔代繼承」,此為就預先為子女輩分配財產之方法。(本文作者為三通稅務總經理邱正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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